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陳雅淋
- 訴訟代理人
- 顏知樂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大源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624元(聲請人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1 加班費 50,000 2 特休未休薪資 7,000 3 醫藥費 28,535 4 失能補償差額 44,184 5 計程車費用 7,020 6 看護費 52,800 7 義肢費用 200,000 8 兼職工作損失 90,000 9 勞動力減損 920,085 10 精神慰撫金 500,000 合計 1,899,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