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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一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香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1 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 781,000 8,590 2 李一鳴 4,069,175 41,29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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