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號
- 原告
- 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一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香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1 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 781,000 8,590 2 李一鳴 4,069,175 4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