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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陳明峰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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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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