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9號
- 原告
- 陳明峰
- 被告
- 紎汛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補字第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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