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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鍾淑慧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海滿
即被告
鎮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民龍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2萬1,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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