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海滿
- 即被告
- 鎮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民龍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2萬1,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民龍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2萬1,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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