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勤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哲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偉州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給付金錢及提繳退休金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188萬9,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關於非財產權部分(即命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66元(29,566元+4,500元=3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