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精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正興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紘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27萬0,5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紘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27萬0,5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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