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淑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柒拾玖元,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淑娟於民國9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 月24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1日止累計264,079元正未給付,其中75,218元為本金;188,277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0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218元 陳淑娟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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