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78號
- 債權人
-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弼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麓琦和洋烘焙餐廳、李東隆、張傑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務人究竟為
⑴麓琦和洋烘焙餐廳、李東隆、張傑智 (即合夥事業義諾廚房之合夥人,又聲請狀列麓琦和洋烘焙餐廳即蔡坤元顯屬錯誤),抑或
⑵李東隆、張傑智、蔡坤元(即合夥事業麓琦和洋烘焙餐廳之合夥人)。
二、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三、提出貴公司已對義諾廚房(或麓琦和洋烘焙餐廳)強制執行而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之證明,如債權憑證、執行紀錄表。
四、提出義諾廚房為債務人三人合夥之確實證明(如合夥契約,商業登記資料、國稅資料,如貴公司更正債務人之合夥事業為麓琦和洋烘焙餐廳則免提)。
五、債務人李東隆、張傑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麓琦和洋烘焙餐廳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