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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龔暉仁
  • 被告
    李孝偉即適明眼鏡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1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龔暉仁 債 務 人 李孝偉即適明眼鏡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計算方式 001 614,819元 112年3月13日起至112年3月16日止,以新台幣657,338元按年息3.54%計算之利息 無 112年3月17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以新台幣643,290元按年息3.54%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4月14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以新台幣642,938元按年息3.54%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台幣614,819元按年息3.54%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112年10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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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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