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6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71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王德龍
- 債務人
- 崇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承浤
- 債務人
- 蘇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3,340元 自112年3月22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002 633,189元 自112年3月22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