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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6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71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王德龍
債務人
崇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浤
債務人
蘇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3,340元 自112年3月22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002 633,189元 自112年3月22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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