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顏卉玲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子晏、澄崗國際有限公司、葉啓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澄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卉玲 人 債 務 人 葉啓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訖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訖日 001 231,642元 其中39,627元自112年4月24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3.04%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39,627元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23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192,015元自112年3月24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3.04% 自112年4月24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192,015元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23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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