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31號 債 權 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韾慧、陳世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及計算方式。(依台 端借據所載為按年利率10%計算,遇利率調整時按基本放款 利率加碼年率1.68%計算。又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 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 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為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 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所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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