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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1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鄭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重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924元(含本金22,23 9元、利息1,685元)及其中22,239元自民國112年0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 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85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39元 鄭重 民國112年09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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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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