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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1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130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呂正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及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呂正豐於民國87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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