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盧雅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肆拾玖元,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盧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雅婷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2月23日止累計120,449元正未給付,其中110,065元為本金;10,3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2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0065元 盧雅婷 自民國112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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