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黃偉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債 權 人 黃偉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恆馻(原名:董浚凱)即凱爾健身器材企業 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董恆馻(原名:董浚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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