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 債權人
- 共好都更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崇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昱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昱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振賢,非台端所列陳紆均,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昱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提出己向債務人催告還款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