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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致傑
債務人
湧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柒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0,826元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3.13 無 無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5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205,701元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3.13 無 無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5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255,130元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3.13 無 無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5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8日止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445,730元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3.13 無 無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5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8日止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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