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
- 債權人
- 徠富客創意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彩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杰綸、柯智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柯智銘為債務人之證明,若無法提出,陳明是否撤回對柯智銘之聲請(依契約第15條明文,柯志銘僅為信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及聯絡人,並非契約第16條所稱之負責人。另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僅為該公司之董事。)。
二、債務人黃杰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信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請求工商設籍登記費用每月新台幣3000元之依據(依契約第7條第5項第5款規定,僅約定由債權人沒收押金作為違約金,又約定得由債權人逕行代為申請遷出)。
五、釋明就未屆至之112年5月後之工商設籍登記費用,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無適用之餘地,支付命令之請求應以過去及現在已到期之請求為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