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照國
上聲請人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狀底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未載明發票日期,請補正。另,發票人「大運統聯合建設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大運統聯合建設有限公司 蔡佳洋」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