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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聲請人
睿盈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薇

上聲請人睿盈水產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聲請人睿盈水產有限公司負責人現為林自亨,公司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1樓。惟台端之公示催告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為林亞薇,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1樓;請具狀到院更正法定代理人及陳報正確地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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