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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
    杜淑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杜淑媚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 股票 1 600 004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 股票 1 660 005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6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7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8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 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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