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異議人即債 陳惠貞
務人
異議人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異議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銀)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豪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暘銘當舖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趙玉凰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7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暘銘當舖、趙玉凰之債權應為零元。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銀)對債權表中之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暘銘當舖、趙玉凰、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為民間債權人,惟其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容有質疑,是以狀請本院命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足堪證明債權之文件,以確認債權之真實性,爰聲明異議等語;異議人陳惠貞對債權表中之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24,000元,因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將抵押品拖回並執行法拍程序,故應將該筆有擔保債權24,000元改列為無擔保債權,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暘銘當舖、趙玉凰部份:此部份之債權,雖經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列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惟異議人對上開債權聲明異議,倘無法提出該筆消費借貸具體原因關係之事實與證據,該債權金額應予剔除,經本院於112年7月7日通知上開債權人,其收受迄今均未向本院陳報債權,債務人雖針對債權人趙玉凰,提出警方受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帳號,卻無法證明確實有收受債權人趙玉凰借款之事實;另債務人雖針對債權人暘銘當舖,提出債務人配偶所立之還款切結書,然其上卻無任何人之簽名,並不足以證明該筆債權確實存在;綜上,債務人無法提出具體原因關係之證據,是尚難認相對人有該債權存在,則依上開規定意旨,相對人即債權人暘銘當舖、趙玉凰之債權金額應為0元,異議人此部份之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四、再查,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份:債務人前於債權申報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債權,並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附卷可證,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買賣契約、債權讓與同意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本票附卷可證,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更提出財政部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證明債務人名下之擔保品2019年出廠之機車已逾三年耐用年限,其於二手市場平均拍價僅約24,000元,故該筆24,000元之債權確為有擔保債權,綜上所述,堪信上開債權存在為真實,異議人所主張其債權未盡確實,容有可議等語,顯屬誤會。綜上,該部份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