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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
    林弘祥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姍姍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 聲請人即債 林弘祥 務人 代 理 人 吳龍建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胡育誌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仲偉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 裁定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僅郵局存款餘額新臺幣(下同)183元,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經本院函詢債 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2年12月6日雄院國112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5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且經本院調查,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亦無其他財產資料。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 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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