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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5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聲請人即債 郭永紳

務人

代理人兼管 黃千珉律師

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煥洲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冠翰/張簡旭文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王德龍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務人郭永紳繼承而公同共有之財產內容 管理方式 一、不動產  選任黃千珉律師為債務人郭永紳之管理人,辦理郭永紳左列財產遺產分割事宜、調解及為各審級訴訟。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 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二、存款及其他繼承之被繼承人郭許阿秀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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