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3651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楊培麟
- 債務人
- 楊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楊培麟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帳戶資料後,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楊培麟之郵局開戶資料,惟查得債務人楊培麟投保於第三人冰心茶王冷飲店即楊家豪,而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