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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70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丁振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鑀濰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黎東威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秀枝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復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陳秀枝於高雄市左營區及屏東縣之不動產,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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