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5 日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91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世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簡志朝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簡志朝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簡志朝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宗鋒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 ,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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