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2977號
- 債權人
- 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章
- 債務人
- 黃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等語,惟債務人早於民國94年5月3日即自彰化縣之址遷出,現住所地係在嘉義市,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