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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34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陳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於鳳山新甲郵局之結存金額為新臺幣189元,無執行實益,另係投保於第三人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梓官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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