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324號
- 債權人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鄧政信
- 代理人
- 沈士琦
- 債務人
- 黃楚蘋即黃妡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