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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11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送達代收人
黃筠捷
債務人
林筱芸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等資料,俾便執行其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等債權,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係設籍於宜蘭縣五結鄉,有本院調取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足參,自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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