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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383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債權人
鋐誠機電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
代理人
林貽鑫
債務人
太宏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3號確定判決主文所示,返還特定動產,而該等動產現置於高雄市楠梓區,爰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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