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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71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區○○路○段000號1樓
代理人
陳怡穎 住○○○○○區○○路○段000號12樓
代理人
之6
債務人
鄭碧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設台中巿大雅區中清路三段839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王為榮  住金門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鄭碧琳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OO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橋頭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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