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5047號
- 債權人
- 江培豪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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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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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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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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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 謝明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北基九如路加油站、雲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秝芯旅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復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現投保單位後並為強制執行,核有扞格,復依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現僅投保於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3日內提出主張債務人現仍任職於第三人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北基九如路加油站、雲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秝芯旅店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載明逾期未報,本院逕依調查所得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為強制執行,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予債權人,然債權人迄未提出釋明文件,此有本院收狀、收文紀錄查詢在卷可稽,難認債務人於第三人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北基九如路加油站、雲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秝芯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又因第三人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位於臺南市,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