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7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756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李憲文 債 務 人 湯美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金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枋寮水底寮郵局之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於金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退保不予執行,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料及電話紀錄附卷可憑。又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枋寮水底寮郵局所在地設於屏東縣枋寮鄉,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