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5760號
- 聲請人
- 蔡宜宏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 即債權人
- 債務人
- 翱翔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設高雄市OO區OOO路000巷00弄00
- 法定代理人
- 許銘書 住同上
- 債務人
- 李忠明 住○○市○○區○○○○○路000號
- 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新台幣1,334,736元本息尚未償還,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依法應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0,678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