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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吳經平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美珍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美珍 相 對 人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經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以下同)2,441,880元之最高限額動 產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2月16日、106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授信 總額度13,000,000元、34,000,000元,共撥貸32,768,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約依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不依約履行清償,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授信總約定書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型式 廠 牌 出廠年月 單位 數量 1 單晶矽太陽能模組 TS60-6M3-285 元晶 106/7 片 120 2 併聯型太陽能逆變器 G-320 達方 106/7 台 120 3 發電系統設備 AC配電箱、鍍鎂鋁鋅支架、監控系統、專利cable線 達方 106/7 組 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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