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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美珍
相對人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經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以下同)2,441,880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2月16日、106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授信總額度13,000,000元、34,000,000元,共撥貸32,768,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約依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不依約履行清償,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授信總約定書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型式 廠  牌 出廠年月 單位 數量 1 單晶矽太陽能模組 TS60-6M3-285 元晶 106/7 片  120 2 併聯型太陽能逆變器  G-320 達方 106/7 台 120 3 發電系統設備 AC配電箱、鍍鎂鋁鋅支架、監控系統、專利cable線 達方 106/7 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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