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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延長履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 原告
    朱錫隆
  • 被告
    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2號 聲請人即債 朱錫隆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政鴻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辛純昌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映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張峰賓 相對人即債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認可之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8號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個月(即112年8月至113年7月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113年8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9年1月16日認可之108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8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次查, 債務人因遭雇主資遣,導致收入全無,現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請求停止履行12個月(即112年8月至113年7月共12個月停止履行),以上有敦謙國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遣協議書為憑;本院認債務人主張尚非無據,審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自得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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