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6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聲 請 人
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相 對 人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均為台北市信義區,顯非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11年9月5日 1,861,194元 未記載 未記載 002 111年9月5日 2,051,094元 未記載 未記載 003 111年9月5日 2,352,144元 未記載 未記載 004 111年9月5日 2,524,044元 未記載 未記載 005 111年9月5日 2,881,918元 未記載 未記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