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三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容之存證信函、送達
回執(貴公司原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為促請聲請人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於函到二日內向提存所領取擔保金,否則為受領遲延
,此內容與上開法規明顯不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