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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聲請人
三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容之存證信函、送達

回執(貴公司原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為促請聲請人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於函到二日內向提存所領取擔保金,否則為受領遲延

,此內容與上開法規明顯不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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