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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瑋

聲請人
洪明豐
相對人
國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相對人國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民公司)股東,並曾擔任國民公司之董事長,後因聲請人旅居海外,而退出經營,然因近來屢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下稱行政執行署)就國民公司欠稅之通知,始知國民公司已經經濟部撤銷登記,應進行清算程序,為處理國民公司名下之財產,爰依法聲請為國民公司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有適用,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規定甚明。經查:

1、國民公司前由經濟部命令解散,惟未於期限內申請解散登記,故經濟部以民國77年5月4日經商字第7712021號函撤銷公司登記,並經登記在案乙情,有上開函文、工商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佐(卷第51頁),是國民公司應進行清算程序。

2、次查,國民公司於解散前,由洪金木、林蘇秀琴、林清油、洪明豐、洪黃愛嬌、周昭明、林明霞(成石有限公司代表人)擔任董事,此有解散前國民公司最新股東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章程及股東名冊附卷可考(卷第57至85頁)。而上開國民公司董事現至少仍存有聲請人、周昭明等(目前僅查得此2人之資料,成石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則依前開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自應由渠等為國民公司之清算人,而毋需選派。

三、基此,國民公司經廢止登記後並非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由董事得擔任清算人,是聲請人聲請請求本院為國民公司選派清算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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