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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6號

變更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筱雯

聲請人
TAI Woon Hwei(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
聲請人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關係人
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准由蕭琴月變更為台灣艾默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代表人Robert Michael Sedlak(謝得運),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之清算人,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並以109年度司字第33號裁定指定蕭琴月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惟蕭琴月於112年7月19日因退休而辭任職務,茲為避免日後人事更動致需更換簿冊文件保存人,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之股東已選任同屬EMERSON集團之台灣艾默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代表人Robert Michael Sedlak(謝得運),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下稱台灣艾默生公司〕接替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已徵得該公司同意擔任,爰聲請變更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台灣艾默生公司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3號裁定、蕭琴月之辭任書、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移交清冊、台灣艾默生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權架構圖、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股權架構圖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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