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陳筱雯
- 原告TAI Woon Hwei、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TAI Woon Hwei(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關 係 人 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准由蕭琴月變更為台灣艾默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代表人Robert Michael Sedlak(謝得運),公司所在地:新北 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台灣艾默生自動化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之清算人,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 予備查,並以109年度司字第33號裁定指定蕭琴月為簿冊文 件之保存人,惟蕭琴月於112年7月19日因退休而辭任職務,茲為避免日後人事更動致需更換簿冊文件保存人,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之股東已選任同屬EMERSON集團之台灣艾默生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代表人Robert Michae l Sedlak(謝得運),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00 號3樓,下稱台灣艾默生公司〕接替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已 徵得該公司同意擔任,爰聲請變更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台灣艾默生公司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33號裁定、蕭琴月之辭任書、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移交清冊、台灣艾默生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權架構圖、台灣艾默生自動化公司股權架構圖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宸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