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建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培睿

原 告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被 告
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5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