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021號
- 原告
- 德罡工程行即王嘉偲
- 訴訟代理人
- 方勝新律師
- 被告
- 聯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在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10日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3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此裁定已於 112年5月15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