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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禾丽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藺應其
被告
銓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2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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