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洪培睿

反訴原告
羅利派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生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432,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