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 反訴原告
- 羅利派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生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432,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432,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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