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嵩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冠菱律師
被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並無辦公室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