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號
- 原告
- 寰宇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妃
- 被告
-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培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7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716元,此裁定已於111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