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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6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懋
被告
鋼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價金,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南市永康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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